按照《吉林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销号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省林草局环保督察反馈意见第五十五项整改任务的整改情况予以公示:
一、整改任务
2014年,瑞丰矿业有限公司在珲春东北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成投运一座年产30万吨煤矿,地上生产设施占用实验区面积6.79公顷,开采区域与保护区重叠面积约2500公顷。项目建设过程中,保护区管理局曾向有关部门出具该项目不在保护区的虚假证明,省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部门相继为企业办理了相关手续。2015年,珲春市环境保护部门为该企业在保护区实验区新建15万吨洗选煤炭项目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二、整改目标
立即停止生产,依法撤销环保相关手续,注销采矿许可证。2020年12月底前,实现植被恢复。
三、整改措施、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一)督导地方政府组织瑞丰矿业有限公司退出保护区范围,清理保护区内生产设施设备。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保护处、延边州林管局、珲春市人民政府、珲春东北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责任人:省林业厅副厅长王伟及保护处、延边州林管局、珲春市人民政府、珲春东北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厅保护处
(二)监管督促地方政府和瑞丰矿业有限公司恢复生态植被。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保护处、延边州林管局、珲春市人民政府、珲春东北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责任人:省林业厅副厅长王伟及保护处、延边州林管局、珲春市人民政府、珲春东北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厅保护处
(三)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加强项目建设监管,确保违规开发建设不反弹。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保护处、延边州林管局、珲春市人民政府、珲春东北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责任人:省林业厅副厅长王伟及保护处、延边州林管局、珲春市人民政府、珲春东北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厅保护处
四、完成情况
(一)针对第一项措施,原省林业厅党组书记、厅长霍岩约谈了延边州林管局、珲春市政府、珲春东北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同志,督促推进问题整改,形成会议纪要。原省林业厅分别向延边州政府、珲春市政府致函商请解决自然保护区内环保问题,重点关注珲春东北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采矿探矿生态环境问题。召开保护区座谈督察会议调度瑞丰矿业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情况和难点问题。
(二)针对第二项措施,省林草局2018年至2020年,结合“绿盾”自然保护区问题整改和强化监督工作联合检查,对瑞丰矿业生态环境问题现地核查督导整改进展情况,督导地方政府按照整改方案组织整改。
(三)针对第三项措施,贯彻党中央生态文明建设精神,落实中央环保反馈的整改意见,按照整改措施,与原国土资源厅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矿业权登记发证生态环境保护联动审查的通知》,建立自然保护地内矿业权联动审查机制。印发《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暂行)》,进一步规范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和能力,建立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省林业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反馈意见署联系方式),邮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时间为准。
公示时间:2020年12月17日至2020年12月24日
受理部门:省林业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方式:0431-88628963
通讯地址:长春市亚泰大街36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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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