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种〔2015〕310号
各市(州)、县(市、区)林业(管)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林业局,各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58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吉政办发[2014]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苗圃管理,提高育苗质量,更好地为现代林业建设服务,在确定的第一批和第二批省级重点苗圃基础之上,省厅决定评选第三批省级重点苗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条件
(一)国有苗圃
1.苗圃规模:可育苗面积10公顷以上,育苗能力在500万株以上,并应用新技术育苗。
2.圃地区划:苗圃有建设初步设计或中长期发展规划。合理区划生产区和非生产区,有合理规范的圃路,完整的防护带,永久性的独立办公室和库房。
3.设施设备:基础设施完备,供电设施齐备,建有永久性排灌系统,具有拖拉机、旋耕机、坐床机、起苗梨和喷药机等10台(套)以上生产设备。
4.人员队伍:有独立领导机构,并有2名以上专业育苗技术人员,一批熟练的育苗队伍。
5.档案管理:建有基建、生产、科研档案,并专人管理。
(二)民营苗圃
1.苗圃具有林业部门核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且育苗时间在三年以上。
2.苗圃可育苗面积8公顷以上。
3.苗圃要有当地土地部门开具的土地使用证明,并且土地使用权限在20年以上。
4.苗圃育苗能力在300万株以上。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以县(市、区)、国有林业局为单位申报,每个申报单位报送书面申请报告和附件一式10份,并将申请报告制作成PPT。
(二)申报内容:包括苗圃基本情况(自然情况、规模、建设时间、地理位置、人员情况、基础设施、近年国家和地方投资情况、苗木生产情况、销售收入与支出情况)科研成果与获奖情况、国有苗圃布局与发展潜力等。
(三)申报时间:报送材料截止日期为2015年8月5日。文字材料和照片以文本、电子邮件两种方式同时报送省厅种苗站。
(四)评审:省厅将于八月下旬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胡佰策
电 话:0431-88626857
邮 箱:hubaice@163.com
地 址:吉林省林业厅804室
附件:候选省级重点苗圃基本情况调查表
吉林省林业厅
201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