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资〔2016〕545号
各市(州)林业(管)局,各县(市、区)林业局,各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省厅驻延边州、省直各国有林业局专员办,省厅所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厅制定了《吉林省林木采伐检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省林业厅。
2006年省林业厅印发的《吉林省森林采伐检查办法(试行)》(吉林资〔2006〕218号)同时废止;《吉林省林木采伐调查设计技术细则(试行)》(吉林资〔2016〕212号)中所附的《调查设计质量检查办法》不再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吉林省林木采伐检查办法(试行)
吉林省林业厅
2016年10月17日
抄送:国家林业局驻长春专员办事处
吉林省林业厅办公室 2016年10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