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吉林省省级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的原则、对象和依据,规范省级重点公益林界定的工作方法和技术标准,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区划界定的省级重点公益林是指在国家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后,一些生态区位相对重要或生态状况比较脆弱的区域,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并由省级财政给予补偿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 吉林省境内的省级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区划界定省级重点公益林的目的是:加强对省级重点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生态和经济功能,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区划界定的省级重点公益林,是对国家重点公益林的补充和完善,并为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五条 省级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集中连片,合理布局的原则;
二、区划省级重点公益林与国家重点公益林保持相协调的原则;
三、尊重林权所有者意愿,自愿划入的原则;
四、保持林班、小班完整性原则。
第六条 省级重点公益林以其林地为区划对象。
区划的林地包括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灌木林地(不含鹿场林、柞蚕林以及人工栽植果树等经济林)。
第七条 省级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主要依据《吉林省生态功能区划研究》,《吉林省水利志》,《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总体规划》,《全国防沙治沙规划》,《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全国生态公益林建设标准》以及水利部关于大江大河、大型水库的行业标准,《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吉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细则》,《吉林省国家重点公益林调查细则》和2007年森林资源档案、林相图、森林分布图,2006年国家重点公益林调查档案标准。
第八条 省级重点公益林的区划范围
省级重点公益林的区划范围是在国家重点公益林的外围,对国土生态安全起重点保护作用的森林,具体区划范围如下:
一、江河源头
1.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河道长50公里以上重要江河的一、二级支流源头汇水区,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5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10公里以内的林地。
具体包括古洞河,辉发河,一统河,三统河,拉法河,五里河,鳌龙河,沐石河,伊通河,溪浪河,呼兰河,卡岔河,沙河,株尔多河,密江河,大汪清河,布尔哈通河,前河,珲春河,春阳河,哈泥河,小辽河,招苏太河,浑江,红土崖河等。
2.提供市(州)、县(市)驻地饮用水源河流的源头汇水区,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5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10公里以内的林地。
二、江河两岸
1.流域面积在500平方公里以上,河道长50公里以上重要江河的一、二级支流,河流两岸2公里(从林缘起算)以内,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山地的向外延至第一重山脊内的林地。
具体包括蒙江,古洞河,辉发河,一统河,三统河,拉法河,五里河,牤牛河,鳌龙河,细鳞河,蛟河,金沙河,温德河,岔路河,挡石河,团山子河,漂河,木箕河、团山文河,沐石河,洮儿河,归流河,蛟流河,霍林河,溪浪河,呼兰河,卡岔河,黄泥河,沙河,株尔多河,大汪清河,布尔哈通河,海兰河,朝阳河,珲春河,八道沟河,五道沟河,三道沟河,哈尼河,小辽河,招苏太河,红土崖河,伊通河等。
2.提供市(州)、县(市)驻地饮用水源的河流两岸2公里(从林缘起算)以内,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山地的向外延至第一重山脊内的林地。
三、自然保护区
森林、陆生野生动物、其它类型的省级自然保护区以及列入省级名胜古迹范围内的林地。
具体包括伊通火山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左家自然保护区,通化石湖自然保护区,珲春松茸自然保护区,汪清自然保护区,明月自然保护区,黄泥河自然保护区,白河自然保护区,松花江三湖自然保护区,大阳岔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腰井子自然保护区,蛟河林业实验区等。
四、湿地
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沙河庄沼泽湿地和龙沼沼泽湿地以内的林地。
主要包括包拉温都自然保护区、靖宇省级自然保护区、大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哈尼省级自然保护区、农安波罗湖省级自然保护区、大布苏狼牙坝自然保护区、查干湖自然保护区以及沙河庄沼泽湿地(敦化市以东30公里)、龙沼沼泽湿地(莫莫格自然保护区以南,向海自然保护区以东平原到嫩江西南的小型淡到微咸水沼泽区域)等。
五、水库
1.降水量在400毫米以上地区,库容2500万立方米以上的中型水库周围2公里(从林缘起算)以内的林地,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主要包括玉皇庙、于家、向阳、石塘、头道岗、牛头山、五一、双阳、黄河、山门、转山湖、石门、卡伦、杨大城子、三家子、大山、哈尔巴岭、西崴子、亚东、安图水库等。
2.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地区[白城市、松原市以及四平市部分县(市)],库容1500万立方米以上水库周围2公里(从林缘起算)以内的林地,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主要包括群昌、创业、三八、兴隆、胜利、湖苍沟等。
3.市(州)、县(市)驻地饮用水源的水库周围2公里(从林缘起算)以内的林地,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六、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
1.荒漠化地区:中西部(长春、四平、白城、松原)地区面积5公顷以上,未划入国家重点公益林的林地;中西部荒漠化地区灌木覆盖度≥30%的灌木林地。
2.水土流失严重地区:东部地区连续面积30公顷且坡度≥25°以上的有林地。
第九条 对生态区位十分重要,在国家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时漏划、已完成国家重点公益林资源调查的林地,本次可一并划为省级重点公益林。
第十条 区划界定的省级重点公益林生态区位重复交叉的,按照上述顺序区划界定生态区位。
第十一条 技术要求
一、首先在1:2.5万林相图上,按技术标准区划界定范围,然后到现地踏查,区划界定的单位为小班。
二、非天保工程区省级重点公益林要落实到山头地块,严禁重复区划。已区划为国家重点公益林的不再区划省级重点公益林。
天保工程区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重点公益林本次都要落实到小班,分别形成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重点公益林小班数据库。
三、非天保工程区各市(州)、县(市)要组织技术力量,结合森林资源档案进行资源统计。对调查因子和空间位置有变化小班,采用GPS或现地实测的方法现地认定。
天保工程区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重点公益林有变化的小班均要现地进行因子调查和确定空间位置,采用GPS或现地实测方法现地认定。
四、林种的确定
区划为省级重点公益林的林地,林种均要确定为防护林或特用林,并落实到亚林种,按如下标准确定:
1.水源涵养林是指国境线与水路接壤、水库周围和江河源头的林地。
2.水土保持林是指国境线与陆路接壤、湿地周围以及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林地。
3.防风固沙林是指荒漠化地区的林地。
4.护岸林是指江河两岸的林地。
5.自然保护区林是指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以保护陆生和野生动物类型保护区内的林地。
五、非天保工程区以市(州)、县(市)为单位对省级重点公益林统计汇总,并绘制省级重点公益林分布图;天保工程区以局为单位分别对国家公益林和省级重点公益林进行统计汇总,并绘制国家和省级重点公益林分布图。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市(州)、县(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省级重点公益林的区划申报工作,以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文件形式向省林业厅和财政厅申报,非林业其它单位区划的省级重点公益林,一并纳入县(市)范围进行申报;天保工程区各局和省林业厅直属单位直接向省林业厅和财政厅申报。
第十三条申报材料内容
申报材料包括:地方重点公益林申报文件[市(州)、县(市)政府文件];省级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报告(打印稿和电子文档);区划界定统计表(打印稿和电子文档);省级重点公益林小班档案数据库格式见附表“公益林小班数据库小班填写要求”,可从现有的森林资源档案数据库中筛选,数据库的字段不能减少,填写的内容及格式一定按附表要求填写,可用excel或foxpro数据库软件形成省级公益林电子文档小班库;以县(市)为单位形成的省级重点公益林统计表(天保工程区国家和省级要分开申报),统计表格式见附表;以县(市)为单位形成1:5万或1:10万的省级重点公益林分布图(天保工程区国家和省级要分开申报),以乡(镇、场)为单位的1:2.5万省级重点公益林着色图(颜色为绿色),图上将国家级重点公益林用红色标出。
申报材料要求一式3份。
第十四条 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省林业厅和财政厅组织专业调查单位进行现地核查(具体核查办法另行制定),核查面积比例不低于10%。区划界定为省级重点公益林的,由省林业厅负责建立省级重点公益林资源档案数据库。
第十五条 本次区划界定成果作为省级重点公益林资源基本数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由省政府公布。
第十六条 为维护全省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各地要建立以国家和省级重点公益林为主体框架,市(州)、县(市)为补充的完备的公益林防护体系。各市(州)、县(市)可根据本区域生态安全和生态状况实际,合理区划一定面积的重点公益林,逐步纳入地方财政补偿范围。具体办法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研究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