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政字[2017]第38号
各处室、各部门:
为规范我局施业区内蜂产品生产、购销秩序,打造自有蜂产品品牌,维护蜂农正当权益,经局党政班子会议研究,制定了《蜂蜜收购管理办法》,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相关部门及人员遵照执行。
吉林省蛟河林业实验区管理局
2017年4月12日
吉林省蛟河林业实验区管理局蜂蜜收购管理办法
一、为了更好、充分的利用森林资源,有效规范蜂产品收购工作,现制定本办法。
二、蜂农到我局施业区内放蜂,必须向林政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入我局施业区,并到林政处指定区域内放蜂。未经林政处许可,木材检查站和各管护站不得私自放行。
三、蜂农到我局施业区后,必须遵守相关的规定,服从林政处的管理。对违反相关规定和不服从管理的,立即驱逐出我局施业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四、蜂农利用我局施业区内的花蜜资源,必须保证其全部蜂产品由产业开发处收购。严禁蜂农擅自将蜂产品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出售,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合同,驱离局施业区。
五、产业开发处负责与进入我局施业区内的蜂农签订蜂产品收购合同,收购全部蜂产品,向蜂农发送蜂蜜桶,蜂产品收购工作结束后,会同纪检、财会人员,及时与蜂农结算蜂产品价款。
六、蜂产品收购期间,木材检查站和各管护站要严格管理出入局施业区的车辆,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到局施业区内送蜂蜜桶及收购蜂产品,发现私自收购蜂蜜的车辆不得放行。
七、林政处要加强对蜂农的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违法违纪现象,对管理不力的部门和人员要及时处理,对违法行为要及时移交森林公安分局处理。
八、林政处、产业开发处及其他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保护好局的资源和经济利益,保证蜂产品收购工作的正常进行。
九、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个人,按照局相关规定处理。
吉林省蛟河林业实验区管理局
2017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