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保护局国内差旅费管理,本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根据《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保护站。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局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各部门要自觉提高节约意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七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酒店等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八条 出差住宿费限额省内300元每人每天,省外按有关规定另附。(非机打发票,由报销人登录税务网站自行查询,并截图打印作为报销凭证。)
第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一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注:所谓包干使用意为按规定补助金额,超出不补,结余自用。)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二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三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注:所谓包干使用意为按规定补助金额,超出不补,结余自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的交通工具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第十五条 各部门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原则上一事一报,不得积攒。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十六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乘坐公务车辆出差,市内交通费不予报销,其他差旅费如伙食补助费等应同司机一同报销。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拟出差人员出差前需填写因公出差审批单,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差。无该审批单,不得报销差旅费。
第十九条 保护站工作人员离开所在辖区,因公出差,按照本办法执行。在辖区内巡护,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50元。以上费用包干使用,总量控制。(巡护时间和里程由保护处协助计财处审核。)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报销。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完成公务后,能够在前往出差目的地当天返回单位所在地的,其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本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按1天计发。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组织开展扶贫工作的,扶贫人员往返及扶贫工作期间,按每人每天180元标准给予补助。
第二十三条 司机市外出差需提供车辆调度单,和出差人员一同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报销。
第二十四条 出于安全考虑,不提倡工作人员驾驶私家车辆或搭乘便车出差。如驾驶私家车辆或搭乘便车出差,发生的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不予报销,但可作为城市间交通费依据,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局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9日起实施,原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