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吉林省湿地保护管理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4-06-03
各市(州)、县(市、区)林业(管)局(湿地局、芦苇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林业局,省直各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各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蛟河林业实验区管理局:
春季是各地破坏湿地资源违法行为的高发季节。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精神,有效打击各类破坏湿地资源的违法行为,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安全,充分发挥湿地生态功能作用。林业厅决定从5月份开始,利用6个月的时间,对全省湿地保护执法情况开展大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执法检查的目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全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对生态资源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一部分人围垦湿地、采挖泥炭、挖沙取土获取经济利益,局部区域表现仍很突出。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各种破坏湿地资源的违法行为始终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整治。通过这次全省范围内开展执法检查,掌握破坏湿地资源的新情况,研究发展变化的规律和特点,及时检查处理破坏湿地的违法案件。发挥查处典型案件的震慑作用,逐步形成保护湿地资源光荣,破坏湿地资源可耻的社会氛围。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大湿地保护力度,促进和推动湿地保护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二、执法检查内容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重点检查非法围垦湿地、挖沙取土、采挖泥炭及泥炭藓;非法放牧,非法狩猎,违法违规占用湿地等案件的处理情况,是否存在有案不查,执法不严,违规操作等问题。
三、执法检查范围和重点
检查范围主要是自然湿地的保护情况。即各县(市、区)所辖的河流湿地、湖泊湿地和沼泽湿地。检查的重点是已建立的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以及还没有建立保护区的国家重要湿地和典型性、代表性突出的湿地。
四、执法检查方法
本次执法检查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自查。各市(州)林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湿地案件查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业局、省属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对辖区内的湿地保护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抽查。根据各地湿地保护执法检查情况,省林业厅将由湿地办、保护处、稽查处、森林公安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的湿地执法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方法:一个地区抽查1至2个县,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看现场、查阅资料等。
五、执法检查时间安排
从2014年5月至2014 年10月,集中6个月时间。具体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清理排查阶段(2014年5月至7月),由各县(市、区)对今年内发生的各类破坏湿地资源案件进行全面排查,查清破坏湿地资源案件具体情况,掌握破坏湿地资源案件的发展趋势。
第二阶段:检查和整改阶段(2014年8月至9月),各县(市、区)按照案件处理的标准和规定程序进行检查,针对破坏湿地资源的各类违法情况,制订和完善规章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严控各类案件的发生。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2014 年10月),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湿地执法检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梳理情况,汇总数据总结经验,为进一步强化湿地保护管理提供依据。总结情况于10月31日前报省湿地办。
六、有关要求
1.要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湿地保护管理单位要提高认识,精心组织,扩大宣传,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领导的重视和支持。由林业主管部门牵头,成立由森林公安、国土、环保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检查组,动员各方面的力量,扎扎实实地开展湿地执法检查工作。
2.要依据法律法规,严肃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案件。该罚款的要罚款,该拘留的要拘留,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坚决防止和纠正以罚代刑,以教代罚问题。
3.加快建立湿地执法检查长效机制。湿地保护具有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的特点,必须进一步加大湿地执法力度,坚持依法查处破坏湿地资源案件,依法调整湿地区域内的各种利益关系。坚持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落实执法主体责任,确立监督检查机制,使湿地执法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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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林业厅
201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