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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森林病虫害中心测报点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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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7-06-07 10:46:00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及时准确地掌握主要森林病虫害发生情况和趋势,为森林病虫害防治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国家林业局、省林业厅及各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在全省森林病虫害发生区设立了森林病虫害中心测报点。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各级森林病虫害中心测报点(以下简称中心测报点)的管理,根据《国家级森林病虫害中心测报点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中心测报点的设置和变更

  第一条 中心测报点是根据森林资源分布和森林病虫害发生情况而设立的,是国家及全省主要森林病虫鼠害预测预报网络体系的骨干。中心测报点应设置在病虫害发生区域代表性强、领导重视、森防机构健全、专业队伍整体素质较高、设施条件和工作基础好的县(市、区、局),具体工作由县(市、区、局)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承担。

  第二条 国家级中心测报点由吉林省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总站(以下简称省森防总站)推荐,报送国家林业局森林病虫害防治总站(以下简称森防总站)审核,由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审批认定。省级中心测报点由市(州)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推荐,或省属国有林业局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申报,省森防总站审核,由省林业厅审批认定。各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工作需要设立市(州)级中心测报点。

  第三条 中心测报点一经确定,各地不能擅自变更。调整、撤消国家级中心测报点,须经省森防总站同意,报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审批;调整、撤销省级中心测报点,须经市级森防站同意,报省林业厅审批。

  第二章 中心测报点的职责和任务

  第四条 按时观察、记录、传输监测记录。中心测报点要按照国家林业局颁布的测报对象测报办法(尚未颁布测报办法的按省测报办法),按时观察和准确记录调查数据,认真填写有关表格,分类汇总、处理和分析,按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传输数据。国家级中心测报点上报至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森防总站和省、市级森防站,省级中心测报点上报至省森防总站和市级森防站。

  第五条 适时发布监测对象和当地主要病虫鼠害的预报。预报内容为发生期预报(包括病虫鼠发生始、盛、末期)、发生量预报(包括病虫鼠发生范围、面积、有虫株率、虫口密度)、危害程度预报(以轻、中、重三级表示,划分标准按国家统计标准执行),并反馈核实预报结果。预报准确率应在90%以上。

  第六条 及时报告辖区内突发性和重大的森林病虫鼠害发生动态。要按照国家林业局颁布的《森林病虫害联系报告制度》,及时向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国家林业局森防总站和省、市级森防站及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新发生的检疫性、危险性病虫害和发生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其它森林病虫害;突发性病虫害发生面积在100公顷以上的,要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发出警报。

  第七条 积极配合地方做好防治工作。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提供辖区内森林病虫害发生情况报告,提供防治意见和防治方案,为当地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做好防治工作当好参谋和助手。

  第八条 做好测报技术研究,建立健全测报资料数据库。中心测报点要绘制辖区内测报对象分布图、调查标准地分布图及实施监测的踏查线路图;建立测报对象和当地主要病虫鼠害的计算机信息数据库和专项档案;积累、整理测报对象预测预报的相关技术因子数据,选用和提出适用的预测预报数学模型。根据工作需要有当地主要森林病虫鼠害标本和测报对象生活史标本。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国家级中心测报点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命名。国家级中心测报点建成后,由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根据有关办法组织检查验收或委托省森防总站验收。省级中心测报点由省林业厅统一命名,建成后由省森防总站根据有关办法组织检查验收。

  第十条 国家、省级中心测报点的日常管理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省森防总站和市级森防站负责技术指导和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 中心测报点要有2—3名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热爱本职工作、责任心强、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能熟练掌握测报技术的专(兼)职测报员。

  第十二条 测报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国家林业局森防总站和省森防总站负责对测报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测报员经考试合格并获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测报员岗位要保持稳定,人员变动时,须征得省森防总站的同意。

  第十三条 各级中心测报点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林场或乡镇设立观测点,聘用专兼职测报员协助工作。

  第十四条 中心测报点要建立健全档案。调查原始记录、各种图表、发布的预报、通报、警报、防治意见、验证材料、总结报告等,应分类整理归档,登记造册,并建立资料保管制度。测报资料档案要有专人管理。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条中心测报点工作纳入森林病虫害防治目标责任考核。由省森防总站对各中心测报点上报的

  测报数据、材料和工作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考核,国家林业局森防总站对国家级中心测报点进行抽查。考核结果上报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和省林业厅。

  第十六条 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中心测报点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或在系统内通报;对于工作开展不力或有明显失职行为的中心测报点,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将取消其中心测报点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级和省级中心测报点的管理。市级中心测报点的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吉林省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总站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