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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鉴定及综合治理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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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6-10-17 14:58:00

  为了规范和公开办事程序,明确森林经营者申请林业有害生物鉴定的途径和渠道,强化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综合治理,降低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及《吉林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吉林省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鉴定程序及综合治理有关规定》如下: 

  一、 灾害鉴定种类和鉴定机构 

  1、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鉴定的范围包括: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突发性和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对森林、林木造成严重危害和破坏的灾害种类。 

  2、鉴定的组织机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鉴定工作由全省各级森防检疫机构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 

  二、灾害上报及鉴定申请程序 

  3、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时,森林经营者必须及时将灾害发生的详细情况(包括灾害发生的地点、范围、林班小班、发生面积、灾害危害程度、造成的立木材积损失等)报当地森防检疫机构,由当地森防检疫机构按《吉林省森林病虫害调查技术规程》组织调查灾情,先将灾害发生及危害情况及时录入《森林病虫害防治信息系统》,再以文字材料逐级上报至省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总站备案。 

  4、对县级森防检疫机构无法作出准确鉴定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以[森防字]向市(州)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文申请,由市(州)级森防检疫机构进行鉴定,市级森防检疫机构也无法作出准确鉴定的,由市(州)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森防字]行文,向省林业厅申请进行灾害鉴定。对省直国有林业局森防检疫机构无法作出准确鉴定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由各国有林业局以[森防字]行文向省林业厅申请进行有关灾害鉴定分别上报《××市林业局(州林管局)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鉴定申请》或《××林业局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鉴定申请》。 

  5、涉及到砍伐无防治前途病虫害林木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鉴定,由其森林经营单位的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森防检疫机构负责鉴定,并提出砍伐除治意见,会同资源部门落实采伐措施。  

  三、灾害鉴定程序 

  6、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关于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鉴定的正式申请文件后,根据主管领导批示意见,再由森防检疫机构具体组织有关方面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现场鉴定。专家组成人员至少由2名具有森林保护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组成。 

  7、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现场调查鉴定采取抽样的方法进行,先抽林场,后抽林班。抽查的林场数量至少占发生灾害的林场数量的1/3,抽查的林班数量至少占发生灾害林班数量的1/5。具体调查方法采取线路踏查和标准地调查相结合的调查方法。线路踏查主要解决宏观上灾害分布发生及危害与上报的灾害情况是否相符;标准地调查主要解决林分概况和林分具体受害情况,包括林分的具体地点、林班号、小班号、树种组成、林龄、平均胸径、平均树高、林分密度以及灾害危害程度等。 

  8、专家组进行现场调查时,需要当地林业局资源管理部门和森防检疫机构以及驻当地森林资源监督部门有关人员参与共同进行,取得调查结果后,参加调查的人员必须现场签字。调查过程中专家组必须取得足够的影像资料作为灾害鉴定报告的附件并存档备查。 

  9、调查结束后,专家组根据现场调查资料及时出具灾害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做为申请病虫害木采伐指标的依据。鉴定意见内容包括:造成灾害的林业有害生物种类、成灾原因及综合治理意见。鉴定意见后附标准地调查表和灾害现场影像资料。鉴定意见一式三份,一份上报主管领导,一份交森林经营者,一份与现场调查资料(包括影像资料)一同在森防检疫机构存档备案。 

  四、森林灾害的综合治理 

  10、经专家组鉴定确认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森林经营者应当根据森防检疫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制定《×××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综合治理技术方案》,报森防检疫机构审核同意后,并在当地森防检疫机构监督指导下,严格按《方案》规定的技术和措施对灾害及时进行综合治理,直到灾害得到全面控制。 

  11、伐除无防治前途的病虫害木是林业有害生物综合治理措施之一,可起到消灭部分病虫源、控制灾情发展及减少林木资源继续损失的作用。在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鉴定过程中,对失去治理和挽救价值确需砍伐的病虫害木,应在灾害鉴定意见中详细注明其需要采伐的树种、采伐作业方式、采伐比例及采伐后的除害处理等详细要求。 

  12、依据上级林业部门批准的受害林木治理措施,对涉及到采伐的具体林班、小班、采伐面积、采伐蓄积等,森林经营者必须在驻当地森林资源监督部门指导和监督下,由当地县级林业局资源部门会同森防检疫部门组织进行采伐设计,设计完成后,报上级林业行政部门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应的采伐手续。 

  13病虫害林木采伐和除害处理过程中,森林经营者必须须接受当地资源管理、资源监督部门及森防检疫机构的监督和指导,伐除的必须真正是无防治前途的病虫害林木,并清理好采伐后的林内卫生,决不允许借伐除病虫害林木之名伐好树留次树。伐除的病虫害林木必须按当地森防检疫机构的要求进行严格的除害处理,彻底消灭病虫害木中的病虫源,使病虫害林木采伐治理措施真正起到控制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继续发生和危害的作用。 

  14、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综合治理实施过程中,当地森防检疫机构必须全过程进行监督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业务部门反映和沟通,及时汇报综合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按年度上报综合治理验收报告,综合治理结束后,上报灾害综合治理总体验收报告和总体效果评估报告。 

  特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