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新葡京娱乐城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自然保护地设立暂行规定》的函
吉林函〔2022〕38号
各市(州)政府,各县(市)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吉林森工集团,长白山森工集团: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42号)精神,统一规范省级自然保护地设立程序,做好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期间省级自然保护地建设,省林草局制定了《吉林省省级自然保护地设立暂行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吉林省省级自然保护地设立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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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9日
附件:
吉林省省级自然保护地设立暂行规定
为规范统一省级自然保护地设立程序,做好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期间省级自然保护地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吉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吉林省贯彻落实<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实施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吉林省范围内林业和草原部门管理的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草原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设立。
二、申报主体
省级自然保护地申报主体为拟建省级自然保护地所在市(州)或县(市)人民政府,跨县(市)的由上一级市(州)人民政府作为申报主体,跨市(州)的由双方协商一致后申报。
三、申报流程
1.申报主体向省林业和草原局(代省人民政府受理)提交设立申请。
2.省林业和草原局组织省自然保护地评审委员会专家进行现地考察、召开评审会,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省林业和草原局根据专家考察评审结论、各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符合设立条件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并报国务院自然保护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符合设立条件的由省林草局退回,并予以说明。
四、申报材料
1.申请文件;
2.申报书;
3.申报文本(设立自然公园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及相关图件资料;设立自然保护区提供范围及功能分区划定报告及相关图件资料+综合考察报告);
4.拟设立自然保护地自然景观和主要保护对象照片及视频资料;
5.相关权益人、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
6.拟设立省级自然保护地范围内资源权属情况表及土地管理协议等有关材料;
7.管理机构说明材料。
五、其它事项
1.省级自然保护地晋升国家级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省级自然保护地调整、退出参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相关规定执行。
2.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重点国有林区森工企业设立省级自然保护地申报。
3.本规定由省林草局负责解释。
4.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规定印发前有关省级自然保护地设立相关文件中与此文不一致的,以此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