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业厅关于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三十五条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吉林法〔2018〕370号
吉林龙湾、向海、松花江三湖、波罗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威虎岭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吉林省林业厅决定授权你局在你辖区内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并以自己的名义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吉林省林业厅
2018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