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3〕第99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蛟河市白石山石场
法定代表人 程** 职务 经理 单位住址 吉林省吉林市蛟河市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2023年6月28日至2023年7月18日,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在采石过程中越界到国有林地里进行采石,致使国有林地遭到毁坏。经资质部门鉴定,现场位于吉林森工白石山林业有限公司白石山林场辖区70林班7小班内,毁坏林地地块共1处,面积为1180平方米,林木林地权属为国有,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三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林业行政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于2023年10月10日前将毁坏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另下达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通知书);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要费用两倍的罚款,即:29500.00元(贰万玖仟伍佰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银行(账号: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