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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3111

被处罚单位名称 吉林省鸿玺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师舜      职务     董事长    

单位地址白山市抚松县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2023620日,为方便施工,擅自在松江河林业局板石河林场36林班25小班国有林地内超范围平整场地堆放建筑材料,对国有林地造成破坏。经资质部门鉴定,林地权属为国有,地类为乔木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363平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调查平面图、现场照片证据、询问笔录、鉴定报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于20231031日前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另下达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通知书);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即:9075.00元(玖仟零柒拾伍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银行(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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