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3〕第111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吉林省鸿玺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师舜 职务 董事长
单位地址 白山市抚松县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 于2023年6月20日,为方便施工,擅自在松江河林业局板石河林场36林班25小班国有林地内超范围平整场地堆放建筑材料,对国有林地造成破坏。经资质部门鉴定,林地权属为国有,地类为乔木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363平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调查平面图、现场照片证据、询问笔录、鉴定报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于2023年10月31日前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另下达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通知书);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即:9075.00元(玖仟零柒拾伍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银行(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