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4〕第9号
被处罚人姓名 赵**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54年05月 工作单位 现住址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珲春市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3年10月20日左右(禁猎期),以获取獾子油为目的,擅自前往珲春林业局三道沟林场五道沟经营区29林班14小班内(禁猎区),使用猎套非法猎捕獾子1只(使用禁猎工具),经澳门新葡京娱乐城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为狗獾,珲春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为800元人民币。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公安机关移送证据卷电子卷宗光盘1个、涉案物品 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2.处贰仟元(2000.00元)人民币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