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4〕第25号
被处罚人姓名 纪** 性别男 出生日期 1980年04 月
工作单位 现住址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图县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2024年3月12日,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以烧柴为目的,擅自携带油锯到白河林业局国有林区内盗伐国有林木。经资质部门鉴定,林地、林木均为国有,盗伐地点为白河林业局二道林场39林班11小班内,盗伐人工落叶松总计12株(均为风倒木),盗伐立木蓄积0.8841立方米,原木出材0.6669立方米,木材价值100.03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和公安移送卷宗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林业行政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于2024年5月30日前原地或异地补种树木21株;
2、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的罚款,即: 500.15元。对你本人处总额60%的罚款,即:300.09元(叁佰元零玖分)。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