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4〕第23号
被处罚人姓名 李** 性别 男 出生日期1981年03月
工作单位 现住址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汪清县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3年9月初在罗子沟镇下河村前山附近寻找自家丢失牛的途中遇到野生獾子1只,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随机捡取木棒将其打死,经核查现场位于天桥岭林业局上河林场56林班7小班,经资质部门鉴定打死的獾子属于国家“三有”陆生野生动物,确认为狗獾,鉴定价值为800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本现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公安机关移交相关材料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三十一条第一款,已构成林业行政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和和吉林省林草处罚裁量基准使用情形和处罚幅度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行政罚款2500元(贰仟伍佰元整)。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