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 林罚决字〔2024〕第88号
被处罚人姓名 林**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88年06月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现住址 吉林省安图县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3年3月15日,为沈白高铁草帽顶子取土场便道与沈白高铁露水河12号弃土场便道交汇处进行道路加宽,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露水河林业有限公司东升林场54林班29小班、56林班20小班内,雇佣工人用挖掘机加宽道路,致使两侧加宽的道路超出审批边界,违法占用了国有林地。经资质部门鉴定、检测:林哲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1211平方米,林地权属为国有,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证据、现场勘验笔录 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于2024年6月5日前将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另下达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通知书);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罚款,即:30275元(叁万零贰佰柒拾伍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吉林省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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