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4〕第82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迁安市瑞青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91130283MAOFYA****
法定代表人 韩** 职务
单位地址 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1年6月至2023年8月间,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为修建沈白高铁庙岭隧道斜井工区道路,擅自在金山林场3林班4小班内违法占用林地。经资质部门鉴定,迁安市瑞青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地点两处,面积2037.82平方米,为砂石料堆积和硬化。林地权属国有,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国家重点公益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违法单位授权委托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鉴定检测结论、公安核查情况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项第二种适用情形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迁安市瑞青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另下达《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通知书》);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罚款,即:50945.5元(伍万零玖佰肆拾伍元伍角)。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吉林省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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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