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4〕第75号
被处罚人姓名 杨**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86年07月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现住址 吉林省抚松县
经依法查明, 你于2023年7月25-26日,为修建沈白高铁,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吉林森工露水河林业有限公司东升林场57林班12小班、14小班国有林地内搭建配电柜、看守房、临时厕所和防雨棚,违法占用了国有林地。经资质部门鉴定、检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744平方米,林地权属为国有,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证据、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于2024年5月30日前将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另下达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通知书);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罚款,即:18600元(壹万捌仟陆佰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吉林省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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