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4〕第90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和龙天信矿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法定代表人 张** 职务
单位地址 吉林省和龙市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5月份至2023年8月份在鸡南铁矿西区施工过程中,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施工导致山体滑坡及堆放废料,造成林地植被毁坏。经资质部门鉴定,被毁坏的林地位于八家子林业局泉水洞林场17林班57小班,18林班13小班内,毁坏林地面积为2110平方米,权属为国有,地类为乔木林地。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你本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据、鉴定结论书、八家子森林公安分局移送卷宗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林业行政违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5月30日前将毁坏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即:52750.00元(伍万贰仟柒佰伍拾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银行( 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