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4〕第85号
被处罚人姓名 孙**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63年09月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现住址 吉林省安图县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2年6月份为了防止树木遮光,影响庄穆生长,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自家斧子将生长在自家耕地边上的3棵水曲柳剥皮致其死亡。经资质部门鉴定,被毁坏的树木位于八家子林业局安北林场65林班35小班内,权属国有,均为天然水曲柳,系国家Ⅱ级重点保护植物,立木蓄积0.1087立方米,原木材积0.0602立方米,价值72.24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你本人陈述、吉林省和龙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卷宗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林业行政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吉林出林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装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于2024年5月30日前在原地补种毁坏林木株数一倍的树木,即:3株(另下达责令限期补种树木通知书);2、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的罚款,即72.24元(柒拾贰元贰角肆分)。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银行( 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