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4〕第91号
被处罚人姓名 滕**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68年12月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现住址 吉林省和龙市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3年2月份至2023年5月份,在和龙天信矿业有限公司鸡南矿矿区道路施工过程中,为了方便车辆通行,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国有林地上筑土修路,改变了林地用途。经资质部门鉴定,被改变用途的林地位于八家子林业局泉水洞林场18林班46,47,54,60,61小班内,面积为1762平方米,权属为国有,地类为乔木林地。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据、鉴定结论书、八家子森林公安分局移送卷宗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林业行政违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于2024年5月30日前将改变用途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即:44050,00元(肆万肆仟零伍拾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银行( 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