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4〕第92号
被处罚人姓名 阿***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98年07月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现住址 吉林省临江市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4年5月1日至2日,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为便于骡马向高铁高压线基座运输建筑材料,擅自进入临江林业有限公司闹枝林场177林班22、23小班内砍伐林木。经资质部门鉴定,被砍伐林木权属国有,起源天然,数量49株,树种有落、水、胡、黄、紫、糠、柞、榆、色、白、杂,根径6-18厘米,立木蓄积1.0479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0.6164立方米,价值516.95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阿登子步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鉴定检测评估结论、公安线索移交书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三项第一种适用情形》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阿登子步于2024年10月31日前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的树木,即:49株;(另下达责令限期补种树木通知书)
2.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的罚款,即516.95元(伍佰壹拾陆元玖角伍分)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吉林省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