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4〕第103号
被处罚人姓名 王**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79年09月
身份证号码 2205241979******
工作单位 现住址 吉林省柳河县
经依法查明,你 于2024年5月18日,进入禁牧区放牧,致使国有林地植被啃食、践踏,放牧地点位于三岔子林业有限公司三岔子林场施业区118林班6小班,林地权属为国有,属于2024年长白山生态保护工程后备资源培育项目补植补造设计造林小班。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本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人证言 等证据为证,违反了 《吉林省封山禁牧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吉林省封山禁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和《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适用情形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停止在禁牧区放牧行为,将放养的黄牛立即清除三岔子林业有限公司禁牧区;
2.处500元(伍佰元整)的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交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吉林省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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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