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4〕第93号
被处罚人姓名刘* 性别 男出生日期 1990年2月
身份证号码 2202811990********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蛟河市漂河镇**********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4年5月10日至14日,擅自在国有林地内违法放牧,对国有林地造成踩踏啃食和毁坏。经资质部门鉴定,现场位于吉林森工白石山林业有限公司漂河林场9林班,林地权属为国有,林种为水土保持林,共计放养黄牛10头,依据《白石山林业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全面实施封山禁牧的通知》9林班为禁牧区。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吉林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林业行政违法。
依据《吉林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停止违法放牧行为(另下达责令停止违法放牧行为通知书);
2、处违法放养黄牛300.00元/头×10头的罚款,即:3000.00元(叁仟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银行(账号: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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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