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4〕第95号
被处罚人姓名 陈**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86年01月
身份证号码 2201221986********
工作单位 无职业 现住址 吉林省农安县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3年08月,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情况下,擅自雇佣钩机在大石头林业局西北林场辖区44林班26小班内的国有林地上平铺砂石和黑土,对国有林地造成毁坏。经有资质部门鉴定,你毁坏林地1处,毁坏林地面积1287平方米,西北林场44林班26小班林地权属为国有,地类为宜林荒山荒地。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你本人陈述、林场报案材料、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毁坏林地现场位置图、现场指认照片、权属证明、鉴定结论书、鉴定单位资质证明、鉴定人资质证明等证据为证,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林木、林地使用 的规定,已构成林业行政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于2024年09月30日前将毁坏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另下达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通知书);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即:18661.5元(壹万捌仟陆佰陆拾壹元伍角)。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账号: 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电子缴费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吉林省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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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