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4〕第109号
被处罚人姓名 王** 性别 男 出生日期1985年01月
身份证号码 2224241985********
工作单位 现住址 吉林省汪清县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3年11月末(禁猎期),因野猪啃食其苞米地苞米,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情况下,以食用为目的,擅自带领2只家狗(猎捕方法)和使用自制扎枪(猎捕工具)将一头野猪围猎致死,经核查现场位于天桥岭林业局新华林场18林班8小班国有林内(禁猎区),经资质部门鉴定,王**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情况属实,已构成林业行政违法。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和公安移交卷宗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已构成林业行政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非法猎捕工具扎枪一把;2.处1000元罚款(壹仟元整)。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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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