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4〕第133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抚松县松江河双双机械租赁行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法定代表人 赵** 职务
单位地址 吉林省抚松县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4年06月20日,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允许的情况下,因方便施工,擅自在松江河林业局板石河林场38林班9小班内堆放建筑材料,对林地造成了破坏。经资质部门鉴定,林地权属为国有,地类为乔木林,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毁坏林地面积193平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调查平面图、现场照片证据、询问笔录、调查结论、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森林资源类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10月31日前将毁坏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另下达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通知书);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即:4825.00元(肆仟捌佰贰拾伍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银行(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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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