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4〕第168号
被处罚人姓名尹**,性别女,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2424************,工作单位无,现住址汪清县。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3年12月30日至2024年1月初,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采伐幼树用作烧柴。经资质部门鉴定,现场位于汪清林业局金苍林场97林班12小班重点国有林区内,盗伐幼树活立木241株,其中杂木236株、杨树4株、白桦1株,林木价值202.2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现场照片、勘验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林业行政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于2024年10月20日前在原地补种盗伐林木株数四倍的树木即:964株;
2.处以盗伐林木价值八倍的罚款,即1617.6元(壹仟陆佰壹拾柒元陆角)的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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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