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4〕第229号
被处罚人姓名臧**,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2403************,工作单位无,现住址敦化市。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19年4月至5月期间,以农田地烧荒为由,因过火导致地边树木毁坏,经资质单位鉴定、检测、评估,现场位于黄泥河林业局威虎岭林场21林班1小班内,涉案林木共计1株树,树种为天然水曲柳树,合计立木蓄积为0.5223立方米;原木材积为0.3734立方米;木材价值为437.22元人民币,林木权属均为国有。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本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资质单位鉴定报告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于2025年5月15日前原地或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的树木,即1株;2、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的罚款,即437.22元人民币(肆佰叁拾柒元贰角贰分)。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账号: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澳门新葡京娱乐城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