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4〕第237号
被处罚人姓名曲*,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2426************,工作单位无职业,现住址吉林省安图县。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4年11月初,你在修建大石头林业局小荒沟林场防火应急道路期间,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雇佣铲车在大石头林业局小荒沟林场国有林地上堆放砂石,对国有林地造成毁坏。经有资质部门鉴定,你毁坏林地面积共计395平方米,位于大石头林业局小荒沟林场辖区26林班15小班,林地、林木权属为国有、地类为混交林;39林班3小班林地、林木权属为国有、地类为林业其它用地。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本人陈述、林场报案材料、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毁坏林地位置图、现场指认照片、权属证明、鉴定结论书、鉴定单位资质证明、鉴定人资质证明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行政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于2024年12月30日前将毁坏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令下达责令限期恢复林业生产条件通知书);
2.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即:3950元(叁仟玖佰伍拾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账号: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电子缴费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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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