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4〕第248号
被处罚人姓名 刘**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222403************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吉林省延吉市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4年11月中旬,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下,擅自取料毁坏林木,经资质部门鉴定,现场位于汪清林业局沙金沟林场53林班7小班内,林木权属为国有,共计毁坏林木幼树160株,其中杨树幼树90株,杂树幼树70株,价值共计426.00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现场照片、勘验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林业行政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刘**于2025年5月20日前在原地补种毁坏林木株数的三倍树木,即:480株;
2.处以毁坏林木价值的五倍罚款:即2130元(贰仟壹佰叁拾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账号: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澳门新葡京娱乐城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