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5〕第32号
被处罚人姓名刘**,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0604************,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临江市。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8月19日间,为自已养鸟,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临江林业有限公司闹枝林场168林班7小班内,非法四次设置捕鸟网1张,翻笼1个,捕获野生鸟4只。经资质部门鉴定系《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黑尾蜡嘴雀3只,金翅雀1只,整体价值均为基准价值300元/只,总体价值为1200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刘**本人询问笔录、鉴定检测结论、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刑事侦查卷宗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十八项第一种、第四十九项第一种、第五十项第一种适用情形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处贰仟元罚款,即:2000元(贰仟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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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