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5〕第35号
被处罚人姓名金**,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0122************,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安图县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5年4月20日,为修便桥,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下的情况下,使用油锯盗伐林木1株。经资质部门鉴定、检测、评估,盗伐林木现场位于黄松蒲林场8林班2小班内,林地和林木权属均为国有,盗伐林木总计1株榆木,测算立木蓄积0.2669立方米,原木出材0.2048立方米,木材价值126.98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鉴定报告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吉林省林草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于2025年7月30日前原地或异地补种盗伐林木株数三倍的树木,即3株(由黄松蒲林场负责监督执行);2、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的罚款,即:634.9元(陆佰叁拾肆元玖角)。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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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