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5〕第36号
被处罚人姓名于**,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0223************,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珲春市。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5年3月5日,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下,使用钩机毁坏林木,经资质部门鉴定、检测、评估,现场位于汪清林业分公司荒沟林场106林班13小班,林木权属国有,毁坏林木4株,立木蓄积0.1256立方米,价值36.47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本人陈述、物证、现场照片、勘验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林业行政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于2025年6月10日前在原地补种毁坏林木株数的一倍树木:即:4株;
2.处毁坏林木价值的一倍罚款:即36.47元(叁拾陆元肆角柒分)。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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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