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5〕第37号
被处罚人姓名谢**,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0281************,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延吉市。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5年3月4日,为做锹把,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下,使用手锯盗伐林木2株,经资质部门鉴定、检测、评估,现场位于汪清林业分公司六道林场3林班25小班内,权属为国有,树种为幼树水曲柳,价值6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本人陈述、物证、现场照片、勘验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林业行政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谢**于2025年6月10日前补种盗伐林木株数的二倍树木:即:4株;2.处盗伐林木价值的五倍罚款:即30元(叁拾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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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