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5〕第43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延边****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912224************,法定代表人:蒋**,职务经理,单位地址延边州延吉市。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5年3月1日至4月30日,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珲春林业局三道沟林场国有林地内平整场地施工,经资质部门鉴定,现场位于珲春林业局三道沟林场五道沟经营区49林班5小班内,权属为国有,地类为国家二级重点公益林(乔木林地),平整场地毁坏面积0.2070公顷。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查笔录、现场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5年10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另下达责令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通知书);2、处恢复植被所需费用二倍的罚款,即:62100.00元(陆万贰仟壹佰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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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