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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5〕第64号

被处罚人姓名伯**,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2403************,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敦化市。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0年12月、2021年2月、2022年2月,为捡拾烧柴,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使用手锯盗伐林木3株。经资质部门鉴定、评估,被盗伐的林木现场位于敦化林业有限公司松江林场79林班14小班,权属为国有,树种为水曲柳(枯立木),株数3株,立木蓄积0.5643立方米、原木材积0.5820立方米,价值为233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伯**本人陈述、敦化森林公安分局卷宗、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据、鉴定报告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伯**于2025年10月30日前在原地补种盗伐林木株数三倍的树木,即:9株(另下达责令限期补种树木通知书);

2.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的罚款,即:1165元(壹仟壹佰陆拾伍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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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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