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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定期报送林地清收还林进展情况的通知

吉林办资〔20155

 

各市(州)、县(市、区)林业(管)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林业局,省直各国有林业局,厅属各有关单位:

为及时了解掌握各地各单位林地清收还林工作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制定推进措施,省厅决定实行林地清收还林进展情况月报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准确理解统计表中各项指标含义

“省厅核实流失林地面积”是指省厅依据相关资料核定的各地、各单位林地流失面积,未经省厅同意,不得随意改变。“本地(单位)已核实流失林地面积”是指各地各单位按照吉政办明电[2014]99号确定的林地清收还林范围和流失林地核实方法,依据相关资料核实出的本地(单位)林地流失面积。若如与省厅核实的林地流失面积相差较大,应与省厅进行沟通,并得到省厅的认可。“已查清流失林地面积”是指通过调查摸底,将被改变用途的林地落到林班、小班,定点成图的流失林地面积。“已经收回林地面积”是指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均由林权单位收回,可用于还林的林地面积。“纳入二轮土地承包和享受粮食直补面积”是指通过调查摸底,查清本地(单位)林地被纳入二轮土地承包和享受粮食直补面积,由林权所有者与林地使用者签定林地使用合同的林地面积,不包含在已经收回林地面积中,包括在“已查清流失林地面积”中。各地各单位要按照以上标准和要求填报统计表。

二、要认真执行工作进展情况月报制度

20151月份开始,各地各单位于每月月底前向省厅报送林地清收还林进展情况,数据截止时间为当月20日。各地各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进展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定后签字确认,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同时,对本月进展情况形成工作报告,客观真实反映工作成效、主要做法和经验,分析存在问题及原因,并提出下步工作意见或建议。

三、要明确报送方法

各市(州)林业(管)局汇总所属县(市、区)及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进展情况统计表和工作报告并上报省厅;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以及省直各国有林业局和厅属各有关单位进展情况统计表和工作报告直接报省厅。

联 系 人:林峰

联系电话:0431-88626633

   箱:ldqshl@126.com

 

 

 

 

吉林省林业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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