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财〔2015〕148号
有关市(州)、县(市)林业(管)局,省直各国有林业局:
2013年,我省在敦化、汪清、珲春3个县市开展了森林保险试点工作,从几年的工作情况看,效果明显,森林保险在发展现代林业、降低灾害风险、增加林农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提高了林农、林场、林业企业的风险意识。为进一步推进森林保险工作,根据各县市申请,经省林业厅、财政厅、保监会吉林监管局联合报请省政府同意,决定在通化、白山地区12个县市区及省直8个国有林业局进一步开展森林保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森林保险试点工作
森林保险是应对林业自然灾害损失的有效保障机制,在发展现代林业、降低灾害风险、增加林农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提高了林业部门防灾防损能力,减轻了林业部门防灾方面的资金压力。省政府和省林业厅已将森林保险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事项中,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二、2015年度森林保险试点范围及保费补贴情况
保险标的及保险内容继续按照省林业厅、省财政厅、保监会吉林监管局《吉林省2013年度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吉林联发﹝2013﹞26号)和省林业厅《关于2013年度森林保险有关情况的补充说明》的有关要求执行。在保费补贴方面,原有试点县(市)及新增的通化、白山地区所属县市区,保费补贴比例继续按照原比例执行,即公益林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25%,县(市)财政补贴15%,林权所有者承担10%;商品林中央财政补贴30%,省级财政补贴25%,县(市)财政补贴20%,林权所有者承担25%。省直8家国有林业局,公益林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25%,吉林森工集团承担25%;商品林中央财政补贴30%,省级财政补贴25%,吉林森工集团承担45%。
三、积极做好试点准备工作
(一)做好相关数据测算工作。根据森林保险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公益林与商品林应同时参保,不得选择性参保。各单位要摸清商品林和公益林资源数据,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林和公益林纳入到参保范围,测算保险金额、保费额度、中央财政和省、县(市)财政应补贴的数额,以及林权所有者应承担的保费数额。
(二)加强与同级财政的沟通协调,安排落实保费补贴。要积极与同级财政沟通协调,将本级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部分纳入财政预算。对县(市)财政没有安排落实保费补贴的,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的保费补贴部分也不予安排。
(三)积极与保险经办机构对接,商讨开展森林保险工作事宜。按照市场运作、协商与自愿原则,试点单位可在安华、安盟、人保省级分公司中选择保险公司作为森林保险承办机构。双方可依据《吉林省2013年度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就相关业务进行商谈。对涉及业务协办的,要就业务协办的内容、范围、标准、协办费比例及结算支付等进行商谈。
四、积极争取林业防灾防损投入
为了进一步做好森林防灾防损工作,省林业厅已与安华、安盟、人保省级分公司就林业防灾防损投入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各保险公司在保险期内,按照承保收入不低于30%(不含协办费用)的比例,以不同形式对林业防灾防损进行投入。各县(市)林业局、省直国有林业局要及时与承保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协调,争取保险公司承诺的防灾防损投入早日到位,以进一步减轻林业灾害的发生。
联系人:沈永军 0431-88626617 13894889497
吉林省林业厅
201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