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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中西部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造〔2015181

长春市、四平市、松原市、白城市及所属县(市、区)林业局,公主岭市林业局:

  为加快全省农田防护林建设,改善农区生态环境和农村人居环境,保障粮食生产安全,构筑中西部农田生态屏障,科学考核和评价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实施效果,为领导决策提供决策依据,经研究制订了《吉林省中西部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中西部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林业厅

  20154月21

    吉林省中西部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加快吉林省中西部农田防护林建设,改善生态环境和农村人居环境,保障粮食生产安全,构筑中西部农田生态屏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建设高标准、高效益、多功能的区域性防护林体系为目标,以成过熟林更新、低效林改造、恢复和营造新林带为重点,以建设新型防护林体系为核心。坚持增加面积与提高质量并重、保证生态功能稳定和减少经营者损失兼顾、生态建设和农民增收结合的原则,推进体制、机制、科技和政策创新,构筑结构合理、功能完备的绿色屏障,为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生态保障,推进美丽吉林和生态文明建设。

  

  第三条: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原则:

  

  1.坚持提高生态效益优先,有序推进的原则;

  

  2.坚持更新、改造、新建相结合,实现面积和质量双增的原则;

  

  3.坚持政策扶持,地方、社会、经营者多元化投入的原则;

  

  4.坚持采伐与造林挂钩,整体生态功能不降低的原则。

  

  第四条: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造林技术规程》等有关规定,优先改造低效农田防护林带。

  

  第五条:吉林省中西部地区低效农田防护林带主要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防护林:

  

  1.郁闭度在0.30(含0.30)以下的林分;

  

  2.因不适地适树、林木种质低劣、造林树种选择不当等形成的“小老树” (中龄林林分平均树高在5米以下、近成熟林林分平均树高在8米以下)林分;

  

  3.遭受火灾、病虫鼠害、雪灾、风灾、水灾、雷击等严重自然灾害,灾害木株数达50%以上的林分(成熟林病虫害发病株率在40%以上;成熟林枯死株数在30%以上,近熟林以下枯死株数在40%以上);

  

  4.中龄林中平均每公顷蓄积量低于40立方米;近熟林中平均每公顷蓄积量低于60立方米的林分;

  

  5.成熟林以下平均每公顷保留株数在400株以下且蓄积量在120立方米以下的残次农田防护林带。

  

  注释:1)枯死木:指树冠枯死2/3以上的林木;

  

  2)濒死木:指树冠枯死2/3以下的林木,难以恢复生长发育而濒临死亡的林木;

  

  3)疏林地:指郁闭度在0.100.19的林地。

  

  第二章 规划与审批

  

  第六条:各县(市、区)林业局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把调整林龄结构作为重要内容,科学编制更新改造实施方案,于4月末前报省林业厅相关处室审批、备案。

  

  第七条:实施方案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需按照程序,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第八条:省林业厅根据审批的实施方案,安排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年度任务与安排国家重点工程计划。

  

  第九条:各县(市、区)林业局根据省林业厅下达的任务与国家重点工程计划,组织以县级为单位编制作业设计。

  

  第十条:各县(市、区)林业局编制的作业设计由省林业厅审批、备案。

  

  第十一条:未列入低效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计划的,按各地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10年采伐所需限额由各地在采伐限额中合理安排,并纳入“十三五”、“十四五”采伐限额编制规划中。

  第十四条: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实行采造挂钩制度。要完善“采一造二”制度,在采伐更新过熟林带的同时,必须新建恢复同等面积的规划未造林带或流失林带。同时,要把农田防护林恢复新建与农村“四旁”(村旁、宅旁、路旁、水旁)绿化有机结合,推进新农村建设。

  第十五条: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应当采取隔带、滚带等方式,最大限度地维护防护功能。

  第十六条: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树种应当选择优良品种,努力提高防护效能和林地生产力。全省统一选择小×黑杨、白林2号、白林3号、西加杨等7个优良品种,必须采用2年根2年干或3年根2年干的大苗造林。

  第十七条:各地应当建立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苗木市场准入制度,确保优质种源和良种壮苗用于农田防护林的更新改造。

  第十八条:更新改造完成后,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应当达到90%以上。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省林业厅统一负责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工作。

  第二十条: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县(市、区)林业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各市林业局负责本地区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各县(市、区)林业局负责本地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应当在农民自愿的原则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四条: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应当遵循林木所有者优先,按照更新改造作业设计要求,及时进行采伐和更新造林。

  第二十五条:对依法获得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确权发证。

  第二十六条:各县(市、区)林业局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采伐作业和更新造林进行现场技术培训。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七条:对农田防护林改造,由省财政按每公顷4500元给予补助

  第二十八条:对新建农田防护林,按国家每亩补助300元标准执行,每公顷补助4500元,所需资金来源按不同渠道解决,其中:列入国家资金澳门新葡京娱乐城五期工程的用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安排;列入全省林地清收还林范围的用省级林地清收还林补助资金安排;未列入前两项范围的,由各地自行解决。

  第二十九条:鼓励各地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抵押金制度,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符合采伐和更新作业设计要求,经验收成活率合格的,返还的抵押金不得少于60%;经验收保存率合格和抚育管理符合合同要求的应当返还剩余抵押金。

  第三十条:各县(市、区)林业局应当对农田防护林改造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林业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各县(市、区)林业局应当建立健全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档案。

  第三十二条:档案建立必须科学规范、真实、完整、准确,分类清晰,查阅方便。

  第三十三条:档案内容应当包括农田防护林改造规划、实施方案、作业设计、招投标书、合同书、资金使用情况、检查验收报告、采伐许可证等。

  第三十四条:各县(市、区)林业局应当作好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的生产调度和统计工作。

  第三十五条:各县(市、区)林业局应当确保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工作有据可查,责任清晰,规范发展,强化档案管理手段,提高档案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七章   检查验收

  第三十六条:凡纳入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的均属于检查验收范围。

  第三十七条:检查验收主要内容:实施方案、作业设计、造林面积、资金使用、成活率、保存率、档案管理等。 

  第三十八条:检查验收程序:

  1.县级自查。造林当年各县(市、区)林业局应当组织全面自查,提交自查报告,报省林业厅造林处。 

  2.省级复查。

  (1)每年的6-7月针对低效农田防护林改造采伐设计,由省林业厅造林处组织相关处室,对各县(市、区)林业局上报的低效农田防护林改造采伐设计进行复查,复查比例不低于采伐面积的5%,是否符合低效农田防护林标准。

  (2)在县级上报造林自查报告的基础上,省林业厅应当按照造林检查验收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查,核查结果纳入每年全省营造林综合核查结果中。 第三十九条:建立奖惩制度。检查结束后,省林业厅将依据核查结果,对在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工作中,对成绩突出的进行表彰;对违规操作,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对没有按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施工的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对连续2年不完成更新改造任务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省林业厅将对所在县(市、区)林业局予以通报批评,相应扣减或停止采伐指标,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八章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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