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资〔2015〕418号
各市(州)、县(市、区)林业(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林业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林业局,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省林业勘察设计研究院,厅属各有关单位:
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是省林业厅审核审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中介服务事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49号)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林业厅不再直接委托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单位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自主确定,省林业厅不再直接委托。由于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专业性较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按照吉政办发[2015]49号文件规定,省林业厅初步确定2015年10月1日-12月31日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省林业勘察设计研究院可接受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二、规范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工作程序。今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核审批权限在省林业厅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向省林业厅报送初审意见,分项说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依据、必要性、位置、选址情况、面积、权属、林地保护等级、森林类别、地类、林种、用途、是否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是否会对环境造成影响以及项目建设单位确定的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单位等情况,提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意见,并附项目相关批准文件。经省林业厅书面审查或现场勘查同意后,方可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目前,已经由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向省林业厅出具现场勘查报告并符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有关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可自主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没有出具现场勘查报告的,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和单位要重新报送初审意见。
三、编制可行性报告收费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收费价格,要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规定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实行市场调节,由双方协商确定,停止执行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有关事宜的通知》(吉林资[2006]612号)中有关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收费标准。
四、严格规范可行性报告编制工作。各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单位要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要加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质量管理,从业人员要依法依规编制建设项目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提供科学依据。对违法违规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要依据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和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予以惩戒或淘汰。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报告时,要制作森林植被恢复费预收单和收缴单光盘,项目建设单位组卷时连同申报材料一并上报。
五、配合做好可行性报告编制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事宜要提前介入,主动服务,提供森林资源档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相图等资料。
吉林省林业厅
201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