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三湖保护局实际,特制定吉林松花江三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落实贯彻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第一章 基本原则
(一)会议集体决策原则。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二)依法依纪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国家法律法规。
(三)科学民主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民主集中制,优化决策流程,完善议事规则,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水平。
(四)实事求是原则。对于“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尊重客观、符合实际,有利于保护区的稳定和发展。
(五)严守保密纪律原则。对于未通过和限定范围的“三
重一大”事项,不得擅自传播。
(六)公开透明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和事关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定,必须做到全程公开、透明规范。
(七)廉政高效原则。贯彻实施“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廉政高效的重要原则,这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章 事项范围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三湖保护局事业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及重大政策制定等;
3、党风廉政建设、信访稳定、表彰奖惩等重要问题;
4、三湖保护局机构设置、岗位设置、人员定编及调整的方案;
5、涉及全局性的重大责任事故、突发性事件的处理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6、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及奖惩:
1、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2、三湖保护局领导干部(含后备干部)的推荐;
3、三湖保护局中层干部(含后备干部)的选拔、推荐、人事调整、职务任免及重要岗位的人员的选配等;
4、三湖保护局以外单位及个人表彰的推荐;干部职工的考核、表彰、奖励和处分等重要事项;
5、其它需要集体决策的有关干部管理的重要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三湖保护局工程建设、大额维修、大宗物资和服务采购、大宗资产处置等项目;
2、三湖保护局接受的上级专项资金建设项目。
(四)大额资金使用
1、三湖保护局年度预决算有关情况;
2、三湖保护局50000元(含)以上的单项支出和项目支出。
3、扶贫、慰问等发生的资金使用。
第三章 基本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局党委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讨论决策。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阶段:
(一)酝酿阶段
1、充分征求意见。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一是前期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二是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提议、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和综合论证;三是与干部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广泛征求意见;四是选拔任用干部时,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2、适当进行酝酿。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未协调或经协调仍存在较大分歧的,不得提交党委会议讨论。
3、按照程序提议。提请领导班子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前报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做好相关准备。有关部门应在党委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送达参会人员,保证其有足够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决策阶段
1、保证出席人数。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有关会议。纪检部门主要负责人缺席的,党委会议原则上不得决策“三重一大”事项。
2、充分发表意见。审议“三重一大”事项,应安排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介绍、说明情况,并留出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对有关决策建议,班子成员应逐个表态;因故未到会的,可书面表达意见。遵循末位表态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发表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对多个“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应逐一表决。对“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分歧较大的,可请求上级组织裁决;表决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不同议题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形成的决策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4、组织列席旁听。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可视情况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参加,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纪检、监察部门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5、“三重一大”事项产生决策后,应由会议记录人员认真填写《“三重一大”决策情况备案书》随相应会议记录共同存档备案。
(三)执行阶段
1、分工组织落实。经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职责分工交叉的,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严格执行决策。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3、加强督查反馈。建立健全决策督查制度,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的跟踪督查,及时向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四章 监督检查
(一)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工作负总责。要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作为党务、澳门新葡京娱乐城的重要内容,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贯彻“三重一大”事项的情况作为党组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对本级“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上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进行综合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一)“三重一大”决策列入领导班子成员的问责范围。按照具体事项“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责任审计、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经证明,参与决策的人员在会议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除在班子所有表决项目均持异议的个别人员外,可不予追究。
(二)凡属下列情况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其事实、性质及情节,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人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
2、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3、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且事后又不报告的;
4、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5、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予以纠错改正的;
6、其他因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三)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有关规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直至主要负责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