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3〕第100号
被处罚人姓名 潘**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75年03月
工作单位 无职业 现住址 大石头林业局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2年3月至11月间,为捡拾烧柴,分两次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下,携带油锯擅自在大石头林业局刘生店林场辖区3林班30小班内盗伐国有林木23株,其中杨树9株、杂树14株。经有资质部门鉴定,盗伐林木立木蓄积2.8581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2.0091立方米,盗伐林木价值879.56元,盗伐林木权属为国有。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你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盗伐林木现场位置图、现场指认照片、权属证明、大石头森林公安分局鉴定聘请书、延边林业科学研究院出具鉴定结论书、鉴定单位资质证明、鉴定人资质证明、大石头林业局木材价格表等证据为证,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林木使用 的规定,已构成林业行政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于2023年10月30日前在原地补种盗伐林木株数二倍的树木,即:46株(另下达责令限期补种树木通知书);
2、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的罚款,即:4397.8元(肆仟叁佰玖拾柒元捌角)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银行(账号: 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电子缴费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吉林省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