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3〕第110号
被处罚人姓名 柳**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64年11月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吉林省抚松县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 于2022年8月下旬,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进入松江河林业局前川林场11林班17、19小班林地内,用猎套猎捕野猪一只。经资质部门鉴定,被猎捕野猪为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根据2017年11月1日第46号《国家林业局令》公布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野猪价值为每只500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你本人陈述、吉林省抚松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松江河森林公安分局刑事侦查卷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
2、处猎获物价值二倍的罚款,即:1000.00元(壹仟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银行(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