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4〕第2号
被处罚人姓名 郝**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90年05月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
被处罚单位名称 无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无 法定代表人 无 职务 无 单位地址 无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3年1月至2月期间,以自家烧柴需要为由,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驾驶四驱车携带手锯到黄泥河林业局国有林内盗伐林木,经资质单位鉴定、检测、评估,现场位于威虎岭林场13林班56小班内,涉案树种及株数为:柞木29株;榆树3株;杂树3株;色树2株,共计37株树,径级在8-32厘米之间,均为活立木,合立木蓄积为2.3669立方米;原木材积为1.5984立方米;木材价值为1118.88元人民币,林木权属均为国有。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你本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森林调查规划院鉴定报告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于2024年5月30日前原地或异地补种盗伐国有林木株数五倍的树木,即185株;
2、处盗伐国有林木价值五倍的罚款,即5594.4元人民币(伍仟伍佰玖拾肆元肆角)。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账号: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