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4〕第32号
被处罚人姓名 梁**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73年06月
工作单位 现住址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图县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2年11月、2023年2月,你以食用为目的,擅自在白河林业局春雷林场37林班3小班、二道林场29林班8小班内驱使其养殖的五只猎犬猎捕野猪一头,经资质部门鉴定价值500元,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情况属实。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本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1.处2000元罚款(贰仟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