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4〕第86号
被处罚人姓名 贾**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67年11月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现住址 吉林省和龙市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2年11月-2023年2月,以猎捕野猪为目的,在未经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在八家子林业局泉水洞林场14林班17小班内(禁猎区)布设弹簧锁套(钢丝套),直至案发未辅到野生动物。经司法鉴定,涉案工具为猎捕大型野生动物的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你本人陈述、吉林省和龙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卷宗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林业行政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1000元罚款(壹仟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银行( 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