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4〕第239号
被处罚人姓名张**,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0225************,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桦甸县。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4年6月,为给自家造林地清林,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手锯非法采伐黄檗2株,经资质部门鉴定,现场位于红石林业有限公司帽山林场136林班3小班内,毁坏国有林木树种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黄檗2株,林木权属为国有,根径均为10厘米,合立木蓄积0.0396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0.0234立方米,毁坏的树木被其遗留在现场,现已被红石森林公安分局依法扣押,毁坏林木价值为220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本人陈述、吉林省红石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刑事侦查卷宗》、《检察意见书》、《不起诉决定书》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于2025年5月30日前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的树木,即:2株(由帽山林场监督执行);
2.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的罚款,即:220元整(贰佰贰拾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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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