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5〕第31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延边******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912224************,法定代表人杨**,职务总经理,单位地址吉林省安图县。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2024年10月中旬,在防火道路桥涵施工中,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国有林地内修建便道、改河道、取料。经资质部门鉴定,在和龙林业局长森岭林场6林班17、30小班、13林班12、24小班,长红林场25林班22小班,面积1357.4平方米,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权属为国有。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鉴定报告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项第四种适用情形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于2025年5月30日前将毁坏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即33935元(叁万叁仟玖佰叁拾伍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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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9日